中国安装协会章程
(2007年7月18日中国安装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安装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Installation Association 缩写:CIA
第二条 中国安装协会性质
中国安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从事工业、交通、民用与公用建设工程中线路、管道、钢结构、压力容器、精密仪器、自动控制系统和设备安装、运行维修的企业,及相关的科研、设计和教学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进安装行业的改革和发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参与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的制订和修订,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二)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创造公平、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协调会员之间以及不同行业之间的关系。
(三)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四)经相关部门批准,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新产品、行业工法的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五)组织编写安装工程技术与管理的教材、书刊、资料,开展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提高素质,增强会员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六)编辑出版《安装》杂志、会讯,办好中国安装协会网站。开展行业评比,树立行业形象。
(七)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会员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八)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和支持会员参与国际竞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愿望;
(三)资格条件:
单位会员:从事工业、交通、民用与公用工程中线路、管道、钢结构、压力容器、精密仪器、自动控制系统和设备安装、运行维修的企业,及相关的科研、设计、教学单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或地方行业组织;
个人会员:在安装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以及取得与安装行业相关的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提交由协会印制的《中国安装协会入会登记表》及有关材料;
(二)由协会秘书处审查认可;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连续二年无故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 会员代表大会;
(二) 理事会;
(三) 常务理事会;
(四) 秘书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本协会的清算及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
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在换届时召开。有特殊理由时,经理事会批准,也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理事(单位)应有行业代表性,有良好的业绩,较高的社会信誉,重视、热心、积极参与协会工作,对行业发展有所贡献。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该理事所在单位另行推荐,经过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确认理事或常务理事的变更;
(十一) 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议,情况特殊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组成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如果会长或副会长不能完成任期,理事会应尽快从副会长中选举一名接任会长,或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一名接任副会长。增补任期到本届会员代表大会结束时为止。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并设立若干办事机构。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工作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工作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严格遵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在30日内分别报送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 后15日内,经建设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建设部审查通过。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建设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建设部和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7 年7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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