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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管理协会协会章程

2022/07/16108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管理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rchitectural decoration industr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从事建筑装饰设计、施工、管理、装饰材料生产、产品销售、中介服务、科研、教育、装修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建筑装饰施工行业组织,是独立的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管理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rchitectural decoration industr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从事建筑装饰设计、施工、管理、装饰材料生产、产品销售、中介服务、科研、教育、装修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建筑装饰施工行业组织,是独立的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促进行业发展为己任。坚持为政府、企业双向服务,发挥参谋、助手和桥梁、纽带作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提高我国建筑装饰施工行业整体水平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建设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地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筑装饰施工行业的方针、政策,调查、了解、分析和掌握全行业基本情况,适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建议,反映行业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建筑装饰施工行业的有关法规和规章;组织制订和实施行规行约,以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三)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装饰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并受其委托承担有关资质动态管理工作;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装饰企业面向市场,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推进行业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帮助企业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五)协调行业内部和有关行业间的关系,依法支持和协助会员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促进建筑装饰设计、施工、材料生产、经营单位的联系和交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组织和举办技术讲座、研讨会、展览等活动,推动行业进步发展;

(七)组织、开展人才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和从业人员素质;

(八)开展先进企业、优秀企业经理、优秀项目经理以及建筑装饰奖工程及设计大赛的评选与表彰;

(九)建立信息网络,开展咨询服务,办好协会网站,编辑出版会刊,加强与全国各地建筑装饰行业社团组织及国外协会的联系和交流;

(十)承办国家主管部门委托和交办的事项,努力行使好转变政府职能中有关部门转交的职能;

(十一)依据法律、法规应该承办的其他事项和工作。~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北京市。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建筑装饰行业设计、施工、管理、材料生产、产品销售、中介服务、科研、教育、装修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相关的社会团体等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从事建筑装饰施工行业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为从事建筑装饰或相关专业工作至少1年以上的专业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在行业或专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纪守法,承认行业自律规则并自觉履行行规,关心行业发展、支持本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单位申请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资料;个人申请入会需提交入 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或专业培训证明;

(二)建筑装饰设计施工企业须提交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有权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事项;

(四)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订、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协会下属实体;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报请会长同意,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因工作需要,由会长召开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

(二)关心行业发展,热爱协会、积极从事协会工作,在本行业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召开会长办公会。会长因故不能主持会长办公会,可委托一名副会长主持;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会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协会下属实体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协会下属实体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协会下属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报请会长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根据建筑装饰行业发展和专业工作需要,征得行业和社团主管部门同意,协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为本会的分支机构,应按本会章程开展工作和活动,并依据各自的特点制订指导自己行动的工作条例,经本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执行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协会终止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注销社团法人时,须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报社团管理部门核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根据全国《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重新修订,于二○○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经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管理协会重组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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