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房屋征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负责拟制、审核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负责委托各镇政府、区办事处等相关单位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监督,同时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负责对相关单位开展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四)负责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的调解工作。
(五)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实施重点工程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六)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履行市房屋征收部门的相应职能。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