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保障全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参与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拟订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参与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有关工作,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参与拟订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区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参与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参与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的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全区建筑活动并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作,负责城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参与拟订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全区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区房屋和市政工程相关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五)拟订城区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区建设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区规划区的绿化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工作,负责历史建筑保护和监督工作 。
(七)负责全区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区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
(八)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
(十)参与拟订城管执法的政策和制度措施,指导全区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行为监督,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案件。负责对镇(街)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重大复杂疑难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落实防空袭预案,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与城区相结合的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区地下防护空间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资源。指导监督人防工程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开发利用及经营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计划,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检查、监督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训练和演习工作,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应用和交流,负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国有资产。协助地方党委和同级军事机关考察、任用下一级人民防空部门领导干部。承办区政府赋予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保障任务,承办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拟定征收与补偿方案,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具体工作,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承办区政府征收项目,履行征收部门职责,指导监督镇(街)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处置拆迁遗留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加强对全区城区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促进建筑业发展相关职责,推进棚户区住房改造、房地产“去库存”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等工作。
(十七)关于污水处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
(十八)负责为本地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供公益性指导与服务;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下实施技术性支持及辅助性事务工作。
(十九)负责辖区内除特殊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