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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07/16143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于5月17日召开会议,对省人民政府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改草案)》 进行了初步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于 1987年2月16日经云南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 1987年3月4日公布施行。七年多来,各级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 认真贯彻这个法规,严格依法管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于5月17日召开会议,对省人民政府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改草案)》 进行了初步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于 1987年2月16日经云南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 1987年3月4日公布施行。七年多来,各级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 认真贯彻这个法规,严格依法管理土地,做了大量工作,使我省的 土地管理走上了法制的轨道。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建 设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土地管理中出 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试行并逐步推广了国有土地由 无偿、无限期、不允许流动变到有偿、有限期、可以流动的土地使用

制度改革,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开始进入市场流 通,土地既是宝贵资源,又是重要资产的观念逐步建立。为适应形 势的要求,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作了修改。1988年12月全国人大七届 五次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智理法》作了多处修改。在此 期间,国务院又发布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几个有关土地使 用权出让、转让、开发管理的法规。因此我省1987年2月通过施行 的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也应作相应的修改,并把试行 办法作为实施办法定下来。_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收到《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改 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后,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召开财经委 委员会议进行审议。财经委员会认为草案的指导思想是明确的,条 文规定与国家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是一致的,符合我省的 实际情况,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同时,委员们对草案提出了 一些修改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建议将第四条调整为第二条并改为:“土地是国家的宝贵 资源和重要资产。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 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

二、为明确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建议将草案中第二 条第三款写作第五条,下分五项。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

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

(二)

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资源、地产市场和城乡地 箱、地政工作;

(三)

制定土地利用和土地后备资源开发的规划、计划;

(四)

统一审核、征用、划拨、出让建设用地;

(五)

处理土地权属纠纷,实施土地监察。

三、建议将第八条第二款“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 处理”删去。

四、建议将草案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二款改为:“本条第四项规 定的重点保护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国家建设必须 占用的须经州(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以利于保护基本农田及 名、特、优农产品和城市蔬菜生产基地。

五、建议将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后加一款“开发土地用 于非农业建设的,按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办理以利于开 发土地用于农、林、牧、渔生产。

六、建议将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改为“集体或者个人联产承包 经营的耕地约使用权,除国家批准建设必须依法征用的外,不得随 意变动,但因怠于耕作弃耕荒芜超过一年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收回土地使用权,发包给有经营能力的集体或者个人耕种。“

七、考虑到物价变动因素,建议在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后加 上“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对新菜地的开发基金进行 调整。”

八、建议将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全部“农转非”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后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其农业建制,组建城 镇集体组织”及第二款的“被撤销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删去,将一、 二款并为一款。

九、建议将“农村居民、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超过批准 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不影响建设规划、交通、消防、采光等,确实 难以拆除或者没收建筑物的,处以每平方米100—1000元的罚款。 所建的房屋不得进行营业性活动,不准出租、出让、抵押。核发土地 证书时,超占的土地应予扣除,房屋拆除重建时,超占的土地应当 退回。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时,超占部分不予补偿作为第三十九 条。

此外,还对草案的一些条款作了调整,对语句、文字作了修改, 这里就不再赘述。

如本法规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则同时废止《云南省土地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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