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与园林绿化事业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并进行行业管理;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推进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县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责任。拟订全县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组织井研县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负责各乡镇城乡规划和各类开发区规划的备案、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负责核定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县城区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
(四)承担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监督实施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拟订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并上报审批;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相关配套办法;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地拆迁的规章制度。
(六)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综合管理和指导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组织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筑抗震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八)承担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道路、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城市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城市综合开发、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小城镇规划建设、村镇房屋产权管理和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九)承担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县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园林、城市广场、城市雕塑、城市“绿心”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指导城区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划并监督执行;监管城市建筑物及公共设施容貌管理,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渣土管理、冲洗等行业。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节能减排;拟订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十二)拟订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
(十三)负责人民防空、防震减灾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