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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改情况说明

2022/07/16114 作者:佚名
导读:常务副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二次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修改稿已比较成熟完善,可以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二次修改稿作了认真修改。1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了有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常务副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二次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修改稿已比较成熟完善,可以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二次修改稿作了认真修改。1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了有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二次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修改,形成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今天的全体会议表决。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二次修改稿第八章“社区管理和旧住宅区管理”的名称概念太大,建议修改。根据这一意见,将第八章的名称修改为“社区物业管理和旧住宅区物业管理”;将第一节名称“社区管理”修改为“社区物业管理”,第二节名称“旧住宅区管理”修改为“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去条例草案二次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的内容。对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进行了认真慎重的研究,认为目前尚未有法律、法规对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的归属作出规定。省政府常务会议从我省实际出发,根据有的市的做法和经验,确定新建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产权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并从制度上作了相应调整,即在不增加业主负担的前提下,解决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建设的投资来源,以便有效的保证专业经营单位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落实其维修、养护和更新责任。同时,这一制度的设计,符合公用事业改革方向,可以为最终消除广大业主不合理的负担创造条件。对此,专业经营单位已达成共识,经咨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有关领导同志后,也得到认可。因此,建议保留该表述内容为好。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二次修改稿作了其他一些文字修改和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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