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负责拟订城镇住房保障的相关政策;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相关资金安排并监督使用。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定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四)负责全县住宅和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的工作。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
(五)负责全县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监督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负责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负责房屋白蚁防治工作;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负责各类住房政策性资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物业管理;依法负责县级直管公有房屋管理;依法维护房地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调解房产纠纷。
(六)承担监督指导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责任。建立适合县情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拟定、监督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监督管理。
(七)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建筑业改革发展战略、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县建筑活动;指导管理城镇建设档案。
(八)承担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监督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发展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建设项目节能减排;负责墙体材料革新、散装水泥和新型建筑材料、建筑科技的推广和应用。
(十)拟订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市政公用设施、绿地系统、海绵城市建设等专业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负责城市重点项目的前期谋划和组织实施;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名城(镇、村、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规范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中心镇、美丽乡村、传统村落建设等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行业科技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全县建设管理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建设管理行业体制改革。
(十三)拟订全县人民防空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指挥工作,指导乡镇制定防空袭方案及保障方案并监督检查,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监督指导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人防专业队伍和群众防空队伍编组与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