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
(三)负责组织棚户区改造资料编报工作。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筑物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六)承担辖区范围内乡村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职责。
(七)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指导、实施节能政策;指导、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工作。
(八)负责对辖区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及各项政策、规章制度的监督执行;负责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城市内涝防治规划及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