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全区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建材业、人民防空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规范性文件,并按规定组织或监督实施;管理城乡建设档案。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二)研究拟订集镇和村庄建设的政策措施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集镇与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集镇和村庄围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开展人居环境整治;指导全区重点镇、中心镇建设。
(三)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区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建筑市场准入;负责全区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工程监理、技术咨询、建筑构配件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检测试验等企事业单位资质、资格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承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负责监理与施工合同管理;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负责建筑领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机构管理;监督工程建设阶段的国家、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实施,负责工程造价管理。
(四)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工作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措施、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全区新型墙材、散装水泥等建材的推广应用和管理。
(六)拟定全区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指导与管理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区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制定全区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规划,负责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职称评审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指导建设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指导建设行业的体制改革。
(七)承担住房保障工作责任。指导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对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进行审核;组织编制全区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年度保障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负责对镇、乡、办及其他企事业单位配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监督检查。
(八)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拟订产业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拆迁许可证、延期拆迁许可证的发放管理;负责暂停期限的审批和对拆除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
(九)指导全区房地产管理工作。负责城乡房地产开发管理,办理资质审查,进行动态监控;指导全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的审核;指导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审查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审批、验收备案;指导直管公房管理工作;指导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工作;指导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人民防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修订)人民防空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和民防指挥工作,指导防空防灾专业队伍和群众防空队伍建设与训练工作;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落实人民防空指挥信息化、通信警报网建设和管理;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依法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做好城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协同军事部门搞好城市防空等战备工作,制定好相关预案;监督指导有关单位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及平战结合工作;协同财政、审计部门实施人民防空经费、人防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人防(民防)宣传教育。
(十一)监管各类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性资金的归集和使用。
(十二)负责行政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的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