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对《兰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一、二款修改为“由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申请。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计内容进行审计并向委托审计机关报送审计结果。
社会中介组织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委托审计机关报告。”
二、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审计机关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建设项目审计,购买审计服务的费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费用支付严格按照公开招标所确定的服务合同约定取费标准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