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限定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通过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向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销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销售、交易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限价商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中心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中心区以外其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非营利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收入、资产核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收入、资产的核定工作。
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价格、工商、税务、公安、统计、金融管理等行政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