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限价商品房的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落实,并采取附加房屋平均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套型比例和建筑面积标准等条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相关条件应由规划行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价格行政部门拟定。
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各项限定条件、建设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合理控制套型面积标准,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内。
第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以项目综合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参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20%下浮确定。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