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基本家庭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1人满五年以上;
(二)家庭为一个基本家庭的,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在15平方米以下且住房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三)基本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一人户为当地政府确定的限价商品住房保障人均收入标准的1.5倍以下,二人户为标准的1.2倍以下,三人及以上家庭为标准的1倍以下,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限价商品住房保障人均收入标准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居民住房平均水平、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是指两个以上成员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社会生活单位。
家庭内可包含多个基本家庭。本办法所称基本家庭,是指已婚男女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第十条 基本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是指其家庭成员的年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基本家庭资产是指其家庭成员名下的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房产、汽车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债权等。离婚人员原住房析产部分产权列入其资产。
第十一条 家庭无现住房的,其基本家庭为无住房家庭。
有现住房的家庭含两个以上基本家庭的,其无现住房的基本家庭,为准无房家庭。其住房困难程度,按家庭所有成员的现住房总面积除以全部家庭成员的人数计算。
有现住房的基本家庭,按现住房面积除以基本家庭成员的人数计算,其住房人均面积低于保障标准的为现住房困难家庭。
现住房包括自有产权(含共有产权)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
1999年12月31日停止福利分房后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的自有住房,计入现住房。但经审核认定属医疗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住房的,可不计入。
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有两套以上住房,且能满足每个基本家庭独立居住的,应当计入基本家庭住房面积。
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是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
年满35周岁以上单身人员按基本家庭对待;其中,离异人员需离异三年以上,方可作为申请人。
第十三条 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基本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退出租赁性住房保障,符合当年或当批限价商品住房销售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根据年度限价商品住房可销售数量、住房需求状况等情况,按照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等因素排序轮候的原则,拟定当年或当批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的无住房、现住房困难和准无房等各类住房困难群体的具体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