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所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限价商品住房购买须满5年。现售房上市期限从缴清购房款之日起计算,预售房上市期限从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计算;
(二)取得限价商品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证》;
(三)补交按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面积的增值收益和政府投入的资金。其中,按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面积的增值收益,按照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时的准市场价格与交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差价的政府投资比例计算。
第三十二条 所购限价商品住房达到上市年限后,产权人可以按第三十一条规定补交相关费用,取得普通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十三条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不得将所购限价商品住房转卖、兑换、赠与、作价入股。
在限制上市交易年限内,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限价商品住房的,可以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回购,并按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未按上市交易规定补交相关费用的,所购限价商品住房不得出租经营。
第三十四条 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和抵押等原因,处分限价商品住房的,需先按上市交易规定补交相关费用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因继承、离婚发生限价商品住房权属转移的,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性质、限制上市起始日期不变。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入资金为同地段商品住房开发土地出让金与限价商品房项目实际交纳土地出让金之差。
同地段商品房土地出让金由土地评估机构评估,报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确认。每平方米政府投入的资金(楼面地价的政府投入部分)由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计算。
限价商品住房准市场价格为限价商品住房平均售价与每平方米政府投入资金之和。
政府投资比例为每平方米政府投入资金与限价商品住房准市场价格之比;个人投资比例为限价商品住房平均售价与限价商品住房准市场价格之比。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将限价商品住房平均售价、政府投入部分、政府及个人投资比例等资料,在销售前分别报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建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收回的按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面积的增值收益和政府投入的资金,应当上交本级财政,专项用于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