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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监督管理

2022/07/16186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对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申请、销售、使用管理、交易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违反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举报或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核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以欺骗等手段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未领取限价商品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不予核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对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申请、销售、使用管理、交易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违反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举报或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核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以欺骗等手段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未领取限价商品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不予核发;已领取限价商品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以公告形式予以注销。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收回已购住房,或责令其限期按当时市场价格补交相关费用;不退回已购住房或不补交相关费用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有关部门、单位追究当事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限价商品住房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

(二)不在规定场所公示应当公示材料的;

(三)未按规定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理由的;

(四)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

(五)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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