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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附则

2022/07/16240 作者:佚名
导读:第四十条 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等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等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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