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我州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测绘、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和散装水泥事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州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州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责任。指导全州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州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四)承担建立本州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省厅制定的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全省统一定额和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全州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组织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八)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贯彻执行城镇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城镇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供水、节水、排水、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城镇防汛排涝工作,指导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拟订全州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风景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全州世界自然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十二)承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责任。同会有关部门对全州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和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管。
(十三)承担测绘业监督管理的责任。拟订测绘政策、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规范测绘市场各方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测绘成果的技术质量管理监督和保密检查。负责测量标志的维护和管理。
(十四)承担贯彻执行州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责任。指导监督全州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推行,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州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州重点建设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五)制订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州级建设民间组织的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担州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七)承办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