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订住房保障、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建筑节能与科技进步和燃气行业管理实施办法并监督指导落实。
(二)承担保障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工作。拟订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计划、安排,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售、租对象资格审批。
(三)负责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拟定改革方案及相应的政策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的后续管理。
(四)负责监管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编制全县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牵头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审联验工作,承担商品房质量认定工作。
(五)负责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管理。负责对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行政管理,监督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和使用。管理城镇危房鉴定工作,委托技术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活动。
(六)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物业管理的行业指导和监督,负责对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管,负责对物业维修资金和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管。
(七)负责拟定、监督城市建设计划。负责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承担编制中心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城建项目督导、调度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工程的预、决算审核工作;负责全县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建筑业行业管理。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以及装配式建筑工作;参照省市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县施工、建设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负责一般性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造价、工程定额和费用标准的管理;参与指导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的管理;负责全县建筑装饰装修(含住宅室内装修)行业管理;组织协调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房建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负责市场准入、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管理全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监督管理城乡及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实施。
(十)负责推进全县建筑科技应用和节能减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建筑节能与科技项目;推广应用建筑新技术、新材料;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全县村镇建设。指导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的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
(十二)负责建筑行业、房地产行业、勘察设计行业、燃气行业等企业资质及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指导全县白蚁防治管理。负责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及县政府指定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白蚁灭治工作。
(十四)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管理和教育培训。负责建设行业岗位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系统智力引进工作,参与全县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