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会议:
2005年11月29日下午,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包头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肯定了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条例内容的合法性,建议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时,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会同包头市有关部门的同志对条例进行了修改。
具体修改意见:
一、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中的"相关"修改为"监督"。
二、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三、将条例第十条中的"对法律法规规定不适于招标发包的"修改为"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工程"。
四、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承包方转包和分包方再次分包工程"。
五、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在第三十三条中"中标价"后加"等主要条款"。
六、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建设工程"前加"该"字;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以下各项次序顺延,即:"(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在原第四项中的"施工企业"前加"已经确定的";将原第九项修改为"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已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将原第十一项修改为"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七、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第四十条修改为:"自治区外的建筑企业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到自治区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依法接受监督和管理",相应地对第五十三条也进行了修改。
八、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即:"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未按照劳务合同支付务工人员劳动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承包方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九、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即:"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包方未支付应付工程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以下各条次序顺延。
十、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原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修改后条例的第五十七条。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即:"第五十八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二、将条例原第五十八条完整表述为:"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作为修改后的第六十一条。
经过修改,条例由原来的八章五十八条变为八章六十一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的一些文字和标点符号也作了规范和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