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市场客体条件的管理,即对进人市场的房屋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入市场交易的房屋需符合以下条件:
①房屋产权清楚,并有合法的产权证件。
②经改建、扩建的房屋,应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方可投人市场。
③已出租未到期的房屋,如要出售,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方可进人市场,以免引起承购者与承租者之间的纠纷。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④共有房屋如要出售,出售人须提交共有人同意或委托出卖的证明,方可投人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⑤享受国家或单位补贴廉价购建的房屋,需出售时,应事先通知原补贴单位,一般应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卖给其他购买者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收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