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本县环境保护的规定和管理办法;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和编制全县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县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承担落实全县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编制和协调落实全县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责任制考总量减排工作,督查、督办、核查各镇(场)、各单位、各行业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协调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按管理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牵头组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
(八)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省、市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参与民用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及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防生化、防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发展规划;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申报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管理全县环保科技成果和环保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工作;推进和监督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实施,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本县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项目。
(十二)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依法对县辖区内排污单位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十三)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