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三)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区属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责任。逐步提高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比例,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四)加强对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结算(工程直接造价)的审计监督,逐步推行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工程总投资)审计和固定资产投资效益审计。
(五)接受政府委托,组织对村级财务收支的审计调查和建设项目的审计。对村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