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涉及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贯彻执行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公路、水路和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运输执法和监督。参与拟定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实施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运营规划。指导全区农村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
(四)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培训、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区级水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全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提出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公路、桥梁、渡口、隧道的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维护的相关政策、制度及技术标准。组织实施有关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的造价控制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七)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等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八)拟定并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业科技规划和规范。组织推进交通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承担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划入原区农业农村工作局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