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测设计咨询业的政策、规章实施办法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指导全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测量工作;研究拟定加快全县城镇化进程的发展战略;指导全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和县城城镇体系的编制、报批工作;参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许可证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指导全县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建筑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法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县外工程承包的建筑劳务合作;负责核发县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指导建筑智能化工作;监督管理城镇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计,规范实施抗震设计和施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一切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工程造价、工程定额和费用标准管理。
(五)制定全县建筑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制定行业教育发展规划,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
(六)、管理全县建筑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建设企业开拓县外、市外、省外等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七)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及工、青、妇、老干部工作。
(八)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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