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统筹全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牵头组织对全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相关研究,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推进棚户区改造的责任。制定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政策、实施方案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指导监督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综合平衡。
(三)承担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责任。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负责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拟订房改和住房保障政策,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各类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协调保障性住房建设;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和管理。
(四)承担规范、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并监督实施房地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和移交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转让、按揭、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档案及房地产企业相关管理;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负责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衔接。
(五)承担规范、管理物业管理的责任。组织拟订物业管理的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统筹老旧住宅小区整治工作。
(六)承担规范、管理房屋管理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区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和直管公房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以及白蚁防治管理的监督管理,负责区直管公房的监督管理。
(七)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负责拟订全区征收补偿、安置、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归集、监督和管理房改、住宅专项维修等各类房产资金。
(九)按照党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落实、处理好有关私房、代管、宗教等房产的历史遗留问题。
(十)指导街道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工作。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
1.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职责。
2.增加统筹全区人才安居工作的职责。
3.增加指导全区宜居住区建设改造的职责。
4.增加监督管理农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职责。
5.增加监督管理既有建筑幕墙维护检修的职责。
6.将原区城乡建设局的房屋征收管理有关职责划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7.推进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改进工作方式,大力优化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