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原建设局的职责(城市管理和城市客运管理除外)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将原县房产管理局承担的研究制订、全县住房保障的管理办法、细则和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制订全县住房保障的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全县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管理;负责全县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取消已由省、市、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五)将原建设局承担的城市管理职责划给县城市管理局。
(六)将原县建设局承担的城市客运管理职责划给交通运输局。
(七)将原房产管理局承担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八)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九)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和节能减排,大力促进和发展低碳经济,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县城镇化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