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政策、制度和标准。统筹交通运输行业协调发展,优化全区交通运输主要通道和重要枢纽节点布局,促进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方式融合。
(二)拟订全区公路、水路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和管理,协调衔接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方式标准。指导全区交通运输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全区道路、水路运输行业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指导城乡客运一体化、辖区客运交通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承担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区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出租汽车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水路客货运输有关管理工作,承担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提出全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提出国家、自治区、市政府和区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提出国家、自治区、市政府和区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实施。按规定负责交通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管。按规定负责交通运输部门预算、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五)承担全区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指导全区公路、水路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依法负责渡口岸线使用管理工作。
(六)承担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全区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承担国防交通动员有关工作。
(七)承担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科技开发、工程造价和节能减排工作。
(八)依法负责全区道路运输、公路、水路行政审批工作。
(九)依法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和队伍建设有关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划入区农业农村局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将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区公路管理所、区航务管理所三个直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许可等行政职能划归区交通运输局加强全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职责,优化交通主要通道和重要枢纽节点布局,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融合;加强统筹区城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