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职责,地区住建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处理、会务、接待、机要以及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卫、保密、宣传、政务公开、外事、提案办理、信访、修志等工作;指导地区城市建设档案和政务信息系统工作;负责受理行业行政处罚复议、转办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类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会同局业务科室管理建设行业资质(资格)评审专家库,推进行政许可电子政务工作。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监督局直属单位、社会团体的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行业统计工作。
(二)住房保障科
拟订地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资金的申请、安排有关事项;编制地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地区住房政策,研究分析地区住房建设的重大问题;指导地区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负责编制地区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承担地区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地区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房屋征收拆迁、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地区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企业资质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面积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监督管理地区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区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地区住房公积金和其它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三)城乡规划科
负责拟订地区城乡规划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地区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地区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专项规划;负责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等工作;负责地区城市(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国家、自治区和地区立项的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审批规划用地备案管理;负责地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核和监督管理,负责地区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工作;负责地区风景名胜区资源普查评估,制定保护和发展规划;负责拟订城市(县城)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地区城市(县城)勘察、市政工程测量、雕塑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工作。
负责拟订地区村庄和小城镇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并指导和监督实施;指导小城镇、乡及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承担边境口岸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
(四)城乡建设科
负责拟订地区城市(县城)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行业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县城)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燃气、供热、道路等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县城)环境综合治理、城市(县城)公共供水水质督察和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市(县城)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初审和一般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指导城镇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国家园林城市和自治区园林县城申报工作;组织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申报、论证等工作,负责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指导国家及自治区级重点示范镇建设。
(五)建筑业管理科
研究制定地区建筑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筑业体制改革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建筑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负责拟订规范地辖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建筑、工业园区与矿山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程风险管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等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地区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地区建筑业企业、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等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审批、培训和监督管理;负责外省、外地企业进哈备案和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和勘察设计咨询业统计工作。
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及管理工作;负责施工企业使用建筑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检验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核及建筑行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负责地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管理以及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程建设应急管理工作。
(六)节能科技科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节能政策任务,拟订建筑节能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地区建设行业科技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技术政策以及建设科技重点发展项目计划和技术引进计划,负责行业新技术引进、研发、推广工作;拟订并实施地区建设行业职业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建设行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地区建设行业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和技能鉴定工作。
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国、自治区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管理的制度和规定,组织拟订地区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对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地区区域外进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审查、备案和管理工作;指导地区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造价管理中的问题。
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性能鉴定及抗震加固工作;承担城乡抗震安居工作综合管理,指导震后重建工作;负责对全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招标办
负责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及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涉及到其它行业建设工程以及材料采购招投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