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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装饰协会哈尔滨市装饰协会章程(试行)

2022/07/1671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是哈尔滨市装饰协会 英文名称:Harbin Decoration Association 简称:HDA 第二条:哈尔滨市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三条:本协会是从事装饰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行业的不分所有制性质的地方性非盈利性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第四条:装饰是对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形体内部空间(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是哈尔滨市装饰协会

英文名称:Harbin Decoration Association

简称:HDA

第二条:哈尔滨市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三条:本协会是从事装饰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行业的不分所有制性质的地方性非盈利性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第四条:装饰是对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形体内部空间(包括建筑物、车、船、飞机等)的再加工和再创造;是装饰空间及环境的装饰设计、施工、装饰材料和用品配套生产、组装供应的系统工程,是集产品、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行业;它为人们提供使用方便安全和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

第五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形式,坚持“自立、自养、自治”的工作原则,坚持为会员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的工作方针,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代表行业利益、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不断促进哈尔滨装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协会接受哈尔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由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

第七条:本协会是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办事机构(秘书处)为常设机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1)根据国家行业政策,制定行业规划和经济技术政策,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2)对行业配套装饰产品结构,企业结构的整合,原材料基地的建设、投资与科技发展方向提出建议。受政府委托对行业发展重大技改、合作项目、行业发展的布局和调研,进行前期论证,参与组织咨询,评估以及项目的监督;

(3)参与本行业国家标准、经济、技术、管理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并组织实施;

(4)参与行业重要产品认证、质量监督、开展行检、行评工作,推荐优质产品和新技术产品,参与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和推荐政府采购准入企业,参与和组织装饰设计、施工招投标活动;

(5)组织行业国内外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组织参与举办行业性的展览会,设计大赛,举办设计高峰论坛;

(6)参与培育和规范家装市场,不断提高市场的现代化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加企业竞争的水平;

(7)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新管理的推广应用,对装饰材料及配套产品新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新闻发布,开展咨询活动;

(8)组织行业的技术培训、岗位培训,专业技能教育,达到企业全员持证上岗,全面提高企业综合素质;

(9)加强行业经济活动的自律,推动行业内外联合,搭建网络平台,倡导优势互补经营理念;

(10)搜集分析管理和发布国内外行业的经济技术信息,开展市场预测,及时反映行业重要情况,提出解决行业共性问题的建议;

(11)编辑出版行业报纸、杂志和资料、实行行业的信息指导和服务;

(12)组织行规行约的制定和贯彻执行,对行业经济活动实行协调、指导和监督,保护行业的平等竞争,维护国家、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间、行业间的关系;

(13)承担政府和企业委托的有关工作,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内部行为,对非法经营,不正当竞争等非法行为进行揭露和举报,依法维护行业利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本协会会员有社会团体会员、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本人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执照,从事装饰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装饰工程公司及装饰设计、科研、技术开发、信息情报、教育等相关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为协会会员,照章缴纳会费、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凡愿为发展装饰行业贡献力量的专家、学者、教授、科研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申请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协会常设机构办理登记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监督权和其他民主管理权;

(二)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向协会提出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本企业进行技术,经营管理方面的诊断、咨询或指导;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遵守行规行约;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向协会提供有关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先进经验,为协会撰写学术论文;

(五)积极支持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承担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依法破产、解散、注销的团体会员,即自动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协会重大问题;征求会员对协会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提案;

(五)确定协会的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特殊情况下,理事会或半数以上会员代表同意会员代表大会部分职权可通过通讯方式行使。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十)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告知形式。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遇有下列情况,应予以解除任职:

(一)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按章程规定被解除会员代表资格的;

(四)本人提出辞职的;

(五)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罢免的;

(六)工作职务调动或不受单位委托的。

第二十九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协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的理事长负责制。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理事会闭会期间,在秘书长领导下,执行协会各项决议,开展工作,向理事长负责。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秘书长指导下开展工作向理事长负责。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创办经济实体收入;

(六)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举办各种会议费用,为行业服务的各项活动或外事活动的经费支出;

(二)依据国家规定设立行业基金会及基金费用支出;

(三)协会常设机构的办公费用(含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用品费);

(四)编辑、出版刊物和购资料的费用支出;

(五)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奖金、劳保和必要的差旅费等项开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六)与协会有关的其他正常开支。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结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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