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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2022/07/1696 作者:佚名
导读:(一)承担规范和指导城乡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拟订地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城乡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乡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工作,监督各地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地区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地区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管理秩

(一)承担规范和指导城乡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拟订地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城乡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乡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工作,监督各地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地区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地区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重大问题的建议;制定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规范性文件。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标准;制定和发布地区工程建设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地区建筑市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监督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

(七)拟订城市建设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供水、供气、供热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地区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村庄和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地区重点镇的建设;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建立并维护农村危房改造(安居工程建设)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地区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综合管理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工作。负责对地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城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指导震后重建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指导;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实施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等科技示范项目。

(十二)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地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监督检查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情况;依法对城市建设和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要求、重要经济目标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制定和指导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系建设;拟定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与实施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试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战备执勤工作;负责组织人民防空指挥、通信人员及群众防空组织专业队业务培训和训练、专项防空袭演习、宣传教育;负责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位置的勘察、定址、指挥信息系统建设论证、审批;负责地区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建设与管理,参与审查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制定疏散地域、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并组织实施;战时协调建立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组织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负责组织指挥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及战时、突发事件时的使用;协助有关部门消除空袭后果,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对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和工程技术措施、重要经济目标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地区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发展规划,指导和督促检查地区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负责地区人民防空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

(十五)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十六)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七)完成地委、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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