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费的确定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定价。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曾遇到过这样一些评定技术转让费的做法:
过去我们引进技术大多是伴随成套设备的进口一起进行的,外商所报的总价中都有技术转让费一栏。这就给人一种误会,认为技术转让费是以设备价格为基础,按比例收取的。因此,可以按照技术转让费占合同总价的比例评定其合理性。我们认为,这种考虑不尽合理。这是因为技术产品尽管是通过设备的运转生产出来的。但技术的复杂程度、利用技术产生的经济效果与采用设备的多寡、生产线的长短、及其复杂程度等没有直接关系。而设备的多寡、生产线的长短、及其复杂程度对设备的价格,或者说是对合同的总价的影响是很大的。
从另外一方面讲,如果是单纯的技术转让合同,我们又如何来评定其费用呢"_blank" href="/item/技术贸易谈判">技术贸易谈判中,也有的外商为说明他们向技术受让方索取的技术转让费用的合理性,往往强调其技术开发过程的艰巨性和投入资金的庞大。言外之意,他们的这些投入需要技术受让方予以补偿。尽管在当前存在着专利的保护,后来开发出的完全相同的技术将不为世人所接受。然而,由于开发技术时各技术开发者所具备的基础条件不同,研制的方法和手段不同,其投入总是存在着很大差异。片面地以一项技术开发的投入来确定技术转让费的大小,就缺乏为社会所共认的基础。从受让方引进一项技术的效益来说,开支过大,不能获得他们原来设想取得的经济效益,或是引进技术的花费比他们自己独立开发的投入还要大,技术的转让就不可能实现。
事实上,除了受让者专门要求开发的技术以外,大部分技术的开发是技术拥有者在自身产品生产中实现的,其研制、开发技术的费用已在生产费用中预提或在其产品销售时分摊和回收。因此,技术转让方把一项技术推向市场所获得的已是纯额外收益。
在对外转让一项技术时,不知如何开价。一项技术往往以很低的价格,或者不收取任何费用就出让了。一项新开发的技术只有在生产中实施它才能体现其价值。技术的时效性很强,转让和实施又都有着十分复杂的过程。可是在曾有无视技术作为一种商品所具有的独特特性,把技术拿到拍卖市场以拍卖方式实现技术的转让,以拍卖方式定价。但这种做法是否得当,很值得研究。
影响技术转让费大小的因素很多,它不能采用一般商品的方法定价,也不能用某一个简单的计算方法获得一个确切的数值。一般公认的确定一项技术转让费的原则是,由技术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分享在使用了该项技术后所取得的额外利润。由于受让方在实施该项技术时承担了经营、市场以及其它各方面的风险,利润的分配比例上受让方要拿取其中的大部分。至于各自占有多大的比例,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又由于核算额外利润有许多困难。因此,在技术贸易中实际是以生产该产品的销售额作为计算技术转让费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