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级有关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建筑节能、建筑科技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二)负责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负责编制城市新建、改造项目的建设计划和城市管理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属供水、排水、供热、道路、路灯、广场、防洪排涝等公用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指导、管理全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公用设施的运营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管理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监督指导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建筑企业资质、工程质量、建设安全、工程造价、文明施工、建筑材料设备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四)指导、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旧有建筑物的抗震加固;指导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五)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和监察;负责户外广告牌匾的审批管理;负责道路占用挖掘审批管理;负责城建档案管理;负责建设系统年度报表的汇总和上报。
(六)负责城市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经营;负责城建资金的筹措和融资。
(七)负责全局的机构编制和人事劳资、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局的党群和纪检监察工作;指导全局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有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建设行业执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行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八)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本市人民防空工作的规章和措施;拟定人民防空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防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收取人防结建费;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战时组织指挥人民防空疏散和掩蔽,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承办军分区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