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水法规宣传与水行业行政执法。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行业法律、法规;制定本市的水行业政策、水规制度;制定全市水利发展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总体规划、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组织全市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的水资源、水土保持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组织制定用水定额标准,发布水资源公报。
(三)根据国家水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
(四) 负责全市水政监察及水行业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五)依法征收管理范围内的水资源费、水土保持危害补偿费、水土保持危害防治费、河道采砂费、水利工程供水水费;监督检查水规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
(六)负责全市取水许可、水土保持许可和河道采砂许可工作。
(七)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管理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八)负责水利工程行业管理。指导全市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负责中小型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及年度施工计划审批工作;管理全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和工程质量,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执法监察;负责水利工程调度运行,指导乡镇供水排水和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制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工作;对全市开发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或初审、转报。
(十) 负责全市河流、河道堤防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处理河政纠纷,编制河道堤防规划与工程建设、堤防岁修的年度计划;建立健全河道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河道及堤防的检查和维护,组织实施河道采砂工作;管理水利风景区和河道生态水利景观。
(十一)负责灌区灌溉、农村人畜饮水、峪泉小城镇供水工程、双泉调蓄工程供水安全管理。
(十二)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抗旱防汛工作,对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组织编制防汛预案并监督实施,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及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