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按照职能职责权限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并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
(二)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及乌兰察布市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监督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履行工程建设定额监督职责。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履行实施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之职,监督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实施。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三)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监督执行上级关于建筑市场、行业监管和建设活动的规章制度;管理和指导室内装饰业。引导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四)落实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监督执行上级关于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防雷装置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五)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指导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及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指导城镇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指导管理城镇供水、污水处理、城镇燃气、热力建设工作。
(七)指导监督管理全旗村镇建设工作,承担规范全旗村镇建设。拟订贯彻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的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全旗村镇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及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乌兰察布市有关人民防空建设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人民防空建设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人民防空建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和防空指挥通信的职责。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指挥通信、警报建设、疏散基地建设、基层人防建设、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人防建设经费筹集、人防平战结合、人防战备值班、人防指挥所运行管理,组织及指导群众防空训练。
(九)负责全旗建设项目的审批及批后管理。
(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维稳信访、食品安全、脱贫攻坚、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一)完成旗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