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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

2022/07/18162 作者:佚名
导读:(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政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工作任务督查督办与目标考核相关工作。拟订全市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并指导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办公区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全市市场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政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工作任务督查督办与目标考核相关工作。拟订全市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并指导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办公区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宣传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的干部工作、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工资福利、教育培训和人才工作。承担干部考核、调动、管理工作。做好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人员招录、军转安置工作。负责劳务派遣人员招录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指导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有关外事工作。

(三)科技和财务处。拟订实施有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市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有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四)综合规划处。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综合分析和综合性调研。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

(五)法规处。承担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承担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六)行政审批处。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承担市政府决定交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实施的行政审批工作。

(七)执法稽查处。拟订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承担有全市性影响或上级交办的大案要案查办或督查督办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承担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有关工作。

(八)登记注册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组织并指导实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开展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九)信用监督管理处。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组织指导“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承担市级登记注册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十)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昆明市打击传销工作办公室)。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有关垄断调查及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行政区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活动的监管。组织协调对传销行为的查处打击。

(十一)价格监督检查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全市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收费、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全市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

(十三)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处。拟订消费环境建设工作规划和制度。组织开展消费维权体系建设。组织指导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工作,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指导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查处。指导消费环境建设工作,指导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中心和昆明市消费者协会工作。

(十四)市场规范指导处。指导商品交易市场和集贸市场交易秩序工作;组织开展集贸市场提升整治工作。拟订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指导动产抵押登记工作。

(十五)广告监督管理处。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导广告业发展工作。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广告发布登记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六)质量发展处。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市)区开展有关活动。拟订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推进品牌建设工作。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

(十七)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和全市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采集、核准、预研判和预处置,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预防和处置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食品安全协调处。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九)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及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制定全市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市食品、特殊食品、食盐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分析掌握全市食品生产环节安全形势和存在的问题、适时提出完善监管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指导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二十)食品抽检监测与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全市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市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食盐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分析掌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监管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牵头拟订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相应的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二十一)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全市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掌握分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牵头组织实施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二十二)药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药品、化妆品经营与药品使用环节监督管理。制定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使用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依职责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指导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质量监督抽检、不良反应监测、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参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有关工作。

(二十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负责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环节监督管理。依职责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订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环节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二十四)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处。拟订对旅游市场整治、监管、规范的具体措施、办法和工作方案。组织、指导、检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对旅游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监管工作。承担对购物场所、旅行社主体资格清理、诚信示范活动推进等专项工作。协调组织开展对旅游市场中涉及职责的各类违法行为的案件查办。配合参与全市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部指挥中心的联动工作。

(二十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监察、监督国家目录内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进出口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有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二十六)计量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十七)标准化处。拟订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立项、编号、发布和采标对标工作。承担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联盟)标准相关工作。依法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指导标准化工作。

(二十八)认证监督管理处。组织实施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有关认证机构及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认证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参与认证和合格评定国际或区域性组织活动。

(二十九)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组织实施国家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组织参与认可与检验检测国际或区域性组织活动。

(三十)知识产权发展促进处。拟订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和政策研究。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工作。实施知识产权强县强企工程。统筹协调涉外及港澳台知识产权事宜,开展知识产权对外合作与交流。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制度、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指导协调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工作。负责有关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统计分析和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状况白皮书发布工作。

(三十一)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处。拟订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措施和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承担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保护机制建设工作。依授权开展知识产权注册、登记申请受理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知识产权纠纷调处、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负责专利、商标行政执法,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商标使用和印制工作。统筹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政策措施,指导促进知识产权现代服务业发展。负责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监管工作。承担专利资助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离退休干部的党群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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