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省、市的总体布局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全区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执行省市对公路和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运输、生产、科技、职工培训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拟定全区运输业和物流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区交通基础设施、城市公共交通、区域客货综合运输中长期发展目标、投资规划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区交通建设投资计划、专项资金开支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区重大交通项目和县乡干线公路及其设施的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负责全区交通行业综合统计、预测及信息引导工作。
(三)监督、指导乡镇交通管理站进行乡村道路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四)负责全区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负责公共交通旅客运输、物流和货物运输的行业管理,统筹物流业中运输、装卸、仓储、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环节的衔接;负责公路、水路等多种运输方式的综合协调和全区国防战备交通保障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节假日旅客运输和抢险物资、救灾物资、重点物资、重大突发事件人员和物资、交通战备物资运输。
(五)负责交通建设市场监管。监督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交通建设的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监督管理交通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指导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组织实施全区重大交通建设项目;负责公路路政管理。
(六)承担全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全区港航设施的建设、养护、航政管理;负责水港监督、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负责港口航道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及水路运输服务市场的行业管理;负责技术船员、非机动船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执行交通行业的投资、价格、劳动工资和其他有关经济政策。
(八)负责全区公路、水路的交通建设市场管理;执行交通建设工程定额,组织工程质量监督。
(九)监督、指导全区经营性道路运输源头安全、公路工程建设及养护安全和交通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督促法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监督、指导乡镇交通管理站加强对乡村道路安全设施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乡镇交通管理站开展水、陆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协调全区交通行业重特大责任事故应急救援和突发事件的处置,牵头负责一般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参与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指导交通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
(十一)按规定管理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以及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机构设置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交通科技政策;实施交通行业计量、质量、技术标准和规范;推动行业科技创新和进步;指导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交通战备、通信线路保护的有关协调工作。
(十四)承担区政府公布的在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