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出厂价格是指对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价格有困难的短线产品而制定的短期实行的价格。企业无权制订临时出厂价格,这种价格的制订权限属于省、市、自治区物价部门。凡是实行全国统一价格的产品,如钢铁、焦炭、主要机械产品等,有些企业执行确有困难,而这些产品又是急需的短缺物资,经中央主管部门批准,省、市、自治区可以按保本微利原则制订临时出厂价格。同一产品在一个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只允许制定一个临时价格,并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外执行同价,不能政出多门,各行其是。地方临时出厂价格高于中央统一定价的水平时,应控制在一定幅度内,即成本利润不超过5%,具体价格最高不超过全国统一定价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