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涉及全市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行业规划和标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公路、水路及城市公共交通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起草全市交通运输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运输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全市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不含乡镇渡口、渡船,下同),航道、城市公共交通等行业监管责任。指导并监督实施道路、水路运输、港口、航道、城市公共交通(含出租车)行业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县公共交通行业管理工作。
(四)负责提出全市公路、水路、港口、航道及城市公共交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提出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建议,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上级拨款的公路建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五)承担全市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全市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依法负责港口规划和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公路、水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六)指导监督全市公路、水路、港口及公共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港口设施的保安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七)指导全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港口及公共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科技开发、工程造价和节能减排工作。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工作;牵头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综合治理及维护稳定工作。
(八)依法管理全市公路,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航道和城市公共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九)管理局机关国有资产,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十)指导协调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