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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通知文件全文

2022/07/18486 作者:佚名
导读:一、建立机构,加强对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工作的领导 市政府决定单独成立“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李振荣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李玉臻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姜正彦、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张中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加强统一领导,制定全市人口机械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下达每年人口机械增长控制指标;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和控制城市人

一、建立机构,加强对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工作的领导

市政府决定单独成立“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李振荣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李玉臻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姜正彦、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张中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加强统一领导,制定全市人口机械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下达每年人口机械增长控制指标;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和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对策;检查指导各部门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口控制办)设在市公安局,拟定编制15人,由市编委定编。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姜正彦兼任,副主任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张中和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永奎兼任。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具体负责各部门受理的户口迁入的审核;监督检查各部门实施市政府即将下发的《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其他日常工作。为了加强对县(市)人口机械增长的管理,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也要成立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

二、把人口机械增长纳入计划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调、迁计划报市计划部门和人口控制办(执行国家计划的部分先预报,待计划下达后再作调整),市计划部门和人口控制办根据各部门上报的计划,结合大连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承受能力,共同研究制定人口机械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计划部门下达。市人口控制办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具体组织实施。下达的年度计划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超指标办理调迁手续。确因国家计划调整等原因需超计划指标,应先报领导小组审批。

三、加强调、迁入人口的审批管理,变多头审批为归口审批

从1996年起,各部门审查的调、迁人员手续,须统一报到市人口控制办审批核签,没有市人口控制办的核签手续和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户口登记机关不予落户。市人口控制办和各部门办理调、迁人员审批手续时,要共同努力,加强协作,严格把好审批关,不该调、迁入的,一个也不能办。在做好进人指标的综合平衡的前提下,努力把调入人口的增长速度和平均年龄降下来,把文化知识和专业程度提上去,严格控制城市人口的盲目增长。

为了使我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有法可依,严格管理,市政府将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发布《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今后凡发现有违反《规定》办理调、迁人员的,必须严肃处理。

四、采取经济手段,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

为了使我市城市容量与人口增长保持适当比例,使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对人口机械增长,除实行计划和归口管理外,还要采取经济手段实行控制。对从外地调入市内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旅顺口、金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人员,分别由调入单位或本人缴纳一定数额城市建设增容费,城市建设增容费由市人口控制办在办理核签手续时收取,统一上缴市财政;属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由市人口控制办按全额分别返还。城市建设增容费的具体标准,在《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中予以规定。

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使人口机械增长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为人口机械增长控制区。

凡调、迁入人口机械增长控制区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工作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简称市人口控制办),具体负责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实行计划、归口管理,既要保证引进人才和人口合理流动,又要控制城市人口盲目增长。

第二章 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原则

第五条正、副县(市)级和其他正处级以上(含正处级)干部,经上级组织部门批准的,可以调入。

第六条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下国家干部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调入,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解决两地生活人员或工作急需并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大学本科)的人员,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可以引进急需的中专、大专学历的人员,但年龄必须控制在35岁以下。

第七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师范院校毕业生),应严格按市政府每年制定的毕业生政策接收。

第八条知识分子家属“乡进城”“农转非”,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九条援藏退休的干部或支援边远地区的退休科技人员迁入,必须有居住条件和亲属投靠。

第十条工人调入,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解决两地生活或急需的特殊工种的人员。

招收新工人〔不含矿山井下、森林采伐、野外勘探、盐业、海洋捕捞和远洋运输(简称五大行业)〕和市计划内的技工学校招生(不含特殊工种),需要迁入户口的,应主要从本市城镇内的吃商品粮人口中招录;五大待业招收新工人按国家规定执行;技工学校招收特殊工种的新生,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核定并统一下计划。

第十一条属于父母身边无子女,其外地子女要求调入的;随军家属、转业干部家属要求调入的;家住市内的退役运动员要求调入的,以及其他因历史遗留问题等符合政策的,可以调入。

第十二条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复退军人(不含国家指令性分配来连的),应是在本地入伍回市内家中或外地入伍的转业干部其配偶在本市有常住户口且结婚四年以上的;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转业志愿兵、无军籍的退休职工,批准现役军人家属随军,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接收安置的归国留学人员,须是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外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出国前虽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但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

第十四条对来本市投资经商办企业或购买商品房需迁入户口的,应坚持所投资金达到市政府规定的数额,其中办企业还须已上交国家利税;对市郊区招聘“农对农”人员需迁入户口的,必须有居住条件和已在当地参加生产劳动;对“三投靠”(老人投子女、子女投父母、夫妻投靠)人员迁入,应坚持条件严格按控制指标迁入。

第十五条对于被注销大连市常住户口的人员按规定可以回连的,应予落户。

第十六条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要求回连定居的,应按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十七条外省、市单位成建制迁入的,须经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外地驻连机构的人员,不再办理常住户口迁入手续,只给办理多年有效的暂住户口。

第十九条特困或落实政策人员需调、迁入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因经济建设需要引进人才的,须经市政府或控制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录取和分配的大、中专院校学生,转业、复退军人凭主管部门签发的录取、分配、安置手续到市人口控制办办理核签手续后,再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籍登记。

第二十二条被批准正式录用、招工或调转的干部、工人凭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或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入人员情况登记表》、《迁入人员审核表》,“三投靠”人员凭公安部门的审批手续、《迁入人员审核表》到市人口控制办办理核签手续,经核签同意后由市公安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第二十三条其它迁入的人员,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手续和《迁入人员审核表》到市人口控制办办理核签手续,经核签同意后,由公安部门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第四章 城市建设增容费的收缴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批准调迁入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下列人员,应按以下标准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

(一)调入的干部、工人、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不是从本市出国的留学归国人员,每人收取5万元,随迁家属(指配偶、子女、下同)每人收取4万元;

(二)投资经商办企业或购买商品房迁入的人员,因特殊情况调入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每人收取5万元;

(三)成建制迁入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每人收取3万元;

(四)城市郊区招聘“农对农”迁入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每人收取2万元。

鉴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特殊性及旅顺口区、金州区与市内四区的差别,他们的增容费标准由各区上报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五条对应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一)批准调入国家机关工作的干部及随迁家属;

(二)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及随迁家属;

(三)从大连调出,离休后回连投靠配偶或其子女都在大连的干部;

(四)经市以上组织部门指派的领导干部及随迁家属;

(五)按规定解决两地生活的人员;

(六)经市政府特批调入的中小学教师。

第二十六条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批准调迁、入的人员应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又不符合免收条件但缴费确有困难的,经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适当减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第二十七条城市建设增容费由市人口控制办在办理核签手续时收取。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须使用市财政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统一上交市财政;属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由市人口控制办按全额分别返还。

第二十八条市人口控制办所需办公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市公安、劳动、人事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等涉及调、迁入人员审批的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地区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施行。

第三十条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辖区内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但人口机械增长指标年度计划,应纳入全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中。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本市有关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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