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9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5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做出修改:
一、《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第十六条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2.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涉及的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