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8〕248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大连市普兰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大连市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民防)、工程建设、建筑业、燃气、供热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拟定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民防)、市政基础设施、城镇房地产等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宣传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对大连市普兰店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工作承担业务指导职责。
(二)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城市建设维护费使用计划,组织编制防空袭预案及其保障计划,拟定人民防空发展建设规划、负责人民防空指挥通信信息系统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
(三)负责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建筑活动并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贯彻实施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有关政策,贯彻执行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区房屋和市政工程相关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四)承担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全区建筑工程的档案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对违章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贯彻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贯彻执行房地产业的产业政策并提出行业发展规划,贯彻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
(六)负责全区住房保障工作,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保障性住房政策并拟订保障性住房规划,参与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有关工作,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七)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贯彻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区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八)负责组织城镇防台防汛工作,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全区经营性供热和燃气的管理、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和城镇园林防疫工作。
(九)贯彻执行城管执法的政策和制度措施,行使建筑市场、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房地产、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指导全区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行为监督,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城镇减排的责任,贯彻执行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贯彻执行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十一)贯彻实施城市建设的政策,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贯彻实施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区重点镇建设。
(十三)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区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民防)科学技术研究交流和成果应用,负责人防信息采集;负责指导人民防空(民防)训练、演习和群众防空建设。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加强对全区城市管理工作、产镇融合的特色小镇建设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促进建筑业发展相关职责,推进棚户区住房改造、房地产“去库存”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等工作。
(十六)与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关于污水处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主城区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工作。
第四条 大连市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党群科)。负责拟订机关的各项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负责机关文电、人事、财务、会务、保密、档案、政务公开、信息、统计、信访、安全、固定资产和后勤保障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党群、纪检监察和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绩效考核工作;负责调研和综合文字材料工作;负责协调督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负责行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行业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清理、修改、汇编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律服务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行业执法队伍建设、监督;负责法治政府建设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协调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有关听证;组织、协调违法建设信访投诉案件的办理及重大违法建设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上报备案;组织、协调对行业监督检查工作。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二)行政审批科。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行政审批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局进入区审批大厅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咨询、受理、标准件审核及办结工作,拟订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协调涉及多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参与办理事项所需的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等;负责组织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工作。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三)工程管理科。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报建管理和施工许可后的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城乡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外埠进普施工企业、 开发企业、监理企业审查、登记备案;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全区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复检;全区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四)城管科。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管理,负责亮化工程建设管理,负责道路、排水维修工程建设管理;负责园林绿化管理,负责城市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负责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负责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负责市容市貌管理,负责城区楼体立面改造,广告牌匾设施设置的审批管理;负责城镇防台防汛和城市除雪工作管理。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五)工程技术科。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受理工作;负责边坡勘察受理;负责勘察文件审查受理;负责建筑边坡方案设计审查;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组织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负责推行国家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推广“四新”技术应用。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六)燃气科。负责贯彻供热、燃气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制定辖区内供热、供气行业规划;负责监督管理供热、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及经营许可审核、升级报批;负责全区供热低保户补贴汇总、审核、抽查,对财政拨付的供热低保户补贴进行发放;负责所属改制企业下岗职工供热补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区供热燃气行业新建、改建、扩建的监督、验收工作。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七)地震科。贯彻执行防震减灾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拟定本地区防震减灾发展规划,监督管理事业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全区地震监测台网管理和宏观观测,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负责本地区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八)人防科。组织编制防空袭预案及保障计划;审批并监督管理各类配套人防工程;负责人民防空(民防)指挥通信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与管理;负责指导人民防空(民防)宣传教育、训练、演习和专业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协调、监督人民防空(民防)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工作;参与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管理人民防空(民防)经费和资产。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第五条 大连市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连市普兰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编制2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大连市普兰店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大连市普兰店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