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国家和省的建设法规政策。研究制定、组织实施全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
(二)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园林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计划;组织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建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选址定点、规划用地、扩初设计审查、工程地质勘察、工程报建等);知道和协调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工作;主管全市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三)执行工程建设的国际和部标,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工程建设的统一材料价格;监督和管理市政工程投资概算、工程预决算和工程造价。
(四)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检测、监理、室内装饰装修、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等行业管理;负责监督工程勘察设计、建立、工程质量;负责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
(五)主管全市公用事业。负责城市供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管理城市燃气和城市公共客运。
(六)组织知道全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的审查报批。
(七)主管全市建设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八)负责制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则。引进开发、推广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组织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统筹本系统的人才培训。
(九)负责委机关和委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资和人事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市规划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及其二级单位的干部;指导行业的劳动工资、劳动就业保险、劳动标准等工作。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