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各地、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拟订并监督实施市内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2、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流域、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3、承担协调落实市政府污染减排控制指标。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内企业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督查、督办、核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4、负责环境执法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排污收费、排污申报、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执法工作。
5、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环保资金的安排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
6、负责组织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对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总体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7、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水体、大气、噪声、土壤、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等环境污染防治;开展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加强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8、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自然保护小区及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实施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9、负责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规划,参与省环保厅对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10、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制定的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立完善并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制发布全市环境质量公报,公开全市环境信息;组织实施对国控、省控和市控重点污染源的监测,并实施在线监测装置的监督管理。
11、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和合作交流。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环境保护国际和地区间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条约的市内履约工作,参与协调环境保护对外经济合作和利用的外资项目。
12、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弘扬环境文化,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3、负责拟订全市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指导各地、各单位开展生态文明创建,组织开展全民环保行动,组织协调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
14、加强企业环保服务工作,推动对接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环境保护工作。
15、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和市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16、为重点投资项目和重点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1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