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自治区境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分隶属关系,均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7‰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保险公司分别按上年利息收入、保费收入的0.4‰、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二、水利建设基金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未设地税局的由国税局)征收。
三、水利建设基金按年计算,分季缴纳。
四、各级税务部门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时,须办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基金附加征收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票据,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扶贫扬黄灌溉工程建设。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另行制定。
五、此项水利建设基金是经财政部批准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减免,无论地方还是中央单位,必须主动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否则,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宁政发〔1996〕32号文件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