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建设局承担的主要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能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按规定的范围内将依法行使下列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划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道路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物业管理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建立健全全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六)加强全市城乡建设统筹,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市城镇化健康发展。
(七)加强全市园林及风景名胜资源管理,促进园林建设,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