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县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房屋征收与补偿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县房地产行业、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建筑节能与科技进步、市政公用事业、人民防空、抗震设防、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计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抗震设防以及人民防空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和服务工作。
(三)负责保障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和政策性住房工作。拟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城区保障性住房和直管公房经营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有关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安排、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定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及配套措施,指导镇住房制度改革。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五)负责拟订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的措施,拟订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贯彻落实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实施意见;负责一般性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造价、工程定额和费用标准的管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负责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工作;负责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提出房地产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产测绘备案及应用、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白蚁防治管理、房屋征收等规章制度的执行监督工作;负责对全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质量保修金监督指导,指导县房地产协会和物业协会工作;负责落实私房政策;负责城区保障性住房与直管公房经营的监管。
(七)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参与指导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的管理;负责全县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
(八)负责拟订建筑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等行业管理;负责市场准入、设计方案招标投标、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监督管理城乡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实施、抗震设计。
(九)监督管理全县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承担全县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工程验收工作。承担编制全县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提出全县年度城建项目初步计划;负责组织检查项目计划任务执行情况。
(十)拟订全县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综合管理城市排水、燃气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工作。
(十一)承担指导规范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特色小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管理,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县重点镇、示范镇建设。
(十二)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节能项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
(十三)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好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四)负责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市防空方案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组织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组织人民防空演习;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及培训;组织人民防空设施的平时开发利用;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结果;战时组织指挥通信保障和负责发放空袭警报信号,组织人员、物资疏散掩蔽,组织消除空袭后果。
(十五)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性文件和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的鉴定工作;负责对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从业人员的培训。
(十六)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执法监察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