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有关审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向县政府报告和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各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
4、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县属国有企业、县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事项。
(四)向县政府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按规定对县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组织审计管理专业培训。
(八)负责全县有关审计的行政处罚、国家赔偿、行政执法责任制等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依法行政。
(九)负责本机关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