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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电线电缆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2022/07/18171 作者:佚名
导读:宜兴市电线电缆行业协会章程 (2007年4月20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宜兴市电线电缆行业协会;英文译名:Cable – Wire Trade Association of YiXing.缩写:CAY.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组建,为本市电线电缆产品生产、科研、检测、经营单位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服

宜兴市电线电缆行业协会章程

(2007年4月20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宜兴市电线电缆行业协会;英文译名:Cable – Wire Trade Association of YiXing.缩写:CAY.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组建,为本市电线电缆产品生产、科研、检测、经营单位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服务为宗旨,以宜兴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在行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全行业生产发展、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加强行业管理,团结电线电缆同行,联强扶弱,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发挥协会的群体优势,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推动本市与各地线缆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全力打造中国电缆城区域品牌,促进会员单位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主管单位是宜兴市经贸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宜兴市民政局,本协会受宜兴市经贸局、宜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宜兴市官林镇政府大院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对本地区电线电缆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二)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协调企业之间、行业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问题,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交流活动。

(四)采取多种形式培训专业人员,推动企业素质的提高。

(五)积极发展与国内外相关民间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上为会员牵线搭桥、促进经贸合作和交流。为企业向外向型经济发展服务。

(六)开展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授权于行业协会的工作,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承担政府部门及其他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

(七)组织协商订立行规行约,维护本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教育会员热心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加各种社会慈善活动。

(九)承办会员单位要求办理的有关事项,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要求和愿望。

(十)编辑出版本协会刊物和行业技术经济资料。

(十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代表本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十二)行业协会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资格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3、在电线电缆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4、遵纪守法,在经营过程中无不良记录;

5、在政府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合法单位;

(二)个人会员资格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3、遵纪守法;

4、在电线电缆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学术带头人、技术专家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按入会条件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享有本会提供的技术、信息和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接受和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积极支持本协会各项工作;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报表。

(五)团结、诚信、自律,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声誉;

第十一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还《会员证》书;会员如果无故不履行会员义务,且警告无效,协会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协会的领导机构由民主选举产生;重大事项的决策,均经过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应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理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指导秘书处工作;

(五)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实行聘任制,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管理和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本会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财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解散或注销时剰余财产,归属本协会主管单位所有并由其确定财产去向。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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