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原县建设局承担的主要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能划给县交通运输局。
(四)建立健全全县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全县城乡建设统筹和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县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加强全县园林及风景名胜区资源管理,促进园林建设,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规范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并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地方性实施意见(办法)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城建监察和稽查工作。
(二)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责任。受县政府委托组织编制并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指导或负责编制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城市设计和各类开发区规划及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或参与重点项目选址工作;负责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地下空间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指导地下空间的发展规划、地下管线规划的编制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负责监督检查全县城乡规划批后跟踪管理和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三)承担保障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县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县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乡镇、社区组织实施;负责县本级住房保障建设管理工作。
(四)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政策;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县本级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与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发布房地产开发、交易信息。
(六)拟订全县城乡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和协调城市道路、桥梁、路灯、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市容环卫、城建档案等工作。
(七)拟订全县城市园林绿化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核上报;指导全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县本级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配合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九)承担规范全县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十)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县建筑活动;指导和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县建材行业管理和散装水泥、新型建筑材料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监督指导全县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
(十二)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生活减排。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